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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察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债务怎么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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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债务追讨中,大家是否遇到过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从而相互扯皮对外部债务踢皮球的情况?
那么是否真的没有办法呢?
在最高法案例库中,我们找到了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说明了一个事实: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能充分证明两公司在人员上确实混同的情况下,则两公司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来看这个案例。
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18)
最高法民申47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海南LY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海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海南省某鹿场。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该场场长。
一审第三人:海南省某农牧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海南YJ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海南LY发展公司以及海南省某农牧业发展公司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终346号民事判决,提请再审。
LY公司称
(一)原审认定LY公司与海南省某鹿场人格混同是错误的。
两公司不存在人员混同。两公司存在一人同时或前后兼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当时国有企业的普遍现象,“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说法不具有事实证明效力。
两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两公司初始登记的营业场所均在灵山是历史特殊原因造成的。“鹿场土地”是习惯称呼,并非对土地权属的认定。且相关税费仅是挂在海南省某鹿场名下,并未实际缴纳,实际是由YJ房地产公司补缴的。
两公司不存在业务混同。海南省某鹿场主要从事鹿的养殖、鹿产品加工,而LY公司从未开展此方面的业务,以海南省某鹿场名义缴纳LY公司名下该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对外签订部分租赁协议,均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与两公司的业务无关。
两公司不存在财务混同。两公司有各自独立的账册,管理、经营上均独立进行,并且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海南省某鹿场案涉贷款也是用其自有资产抵押担保的,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琼山市支行对海南省某鹿场的情况是明知的,因此不存在因财产混同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股东与公司之间,但LY公司与海南省某鹿场不存在股东关系,原审参照该条判决LY公司对海南省某鹿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
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LY公司与海南省某鹿场是否人格混同,LY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驳回再请依据如下:
(一)根据现有证据,本案可以认定LY公司和海南省某鹿场人格混同。
首先,LY公司与海南省某鹿场存在财产混同。原审查明,LY公司是案涉灵山143亩土地所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但长期以来实际是海南省某鹿场在使用该土地。海南省某鹿场在1997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土地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琼山市支行,自2002年以来又以自己的名义与数家公司签订了该土地的租赁协议,还于2016年以自己的名义为LY公司补缴了该土地的相关税款。由此可见,两公司对该土地共同享有权益,二者财产明显混同。
其次,LY公司和海南省某鹿场存在财务混同。海南省某鹿场为LY公司补缴灵山土地的相关税款,《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和两公司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可证明两公司为共同的员工共同缴纳一份社保,可见二者在财务上是混同的。
再次,LY公司和海南省某鹿场存在人员混同。LY公司和海南省某鹿场存在一人同时或者前后兼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农牧业公司、LY公司和海南省某鹿场亦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均出具《证明》称该两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足以证明两公司在人员上是混同的。
综上,LY公司和海南省某鹿场在财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均有混同,足以认定二者人格混同。
(二)LY公司和海南省某鹿场的人格混同,损害了债权人某某资产公司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农牧业公司向海南金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发出的《关于省鹿场土地合同开发有关遗留问题的请示》载明:“省鹿场原背负的金融机构及其他债务本金近3000万元,都需要YJ公司从合作盘活该资产中予以解决……鹿场其他债务的偿还也将难以兑现。”由此可见,除了LY公司名下的143亩土地,海南省某鹿场已无其他资金来源可供偿还案涉借款。在此情形下,只有认定LY公司与海南省某鹿场人格混同,才能保障债权人某某资产公司的利益得以实现。因此,虽然LY公司与海南省某鹿场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公司,但两公司之间已实际构成了人格混同,其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的基本案情相类似,原审判令LY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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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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