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发展公司如期履行了所有的义务,但煤业公司却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欠下工程款1922.8605万元。欠款形成后我单位多次催要,至今未果。该煤业领导层发生变动,之前签订合同的领导被调离,新领导以资金紧张为由多次回绝债权人提出的还款请求。
据债权人称,我单位介入后,该煤业公司于2021年5月份回复债权人称同意协商处理此欠款,随后债权人的工作人员五次前往该煤业协商还款事宜,该煤业相关工作人员说此欠款如何偿还必须得到某老总的许可,但该总经理已离岗,难以联系。其工作人员也拒绝提供该老总的联系方式。至此,债权人认为该煤业根本没有任何还款诚意。我单位致函该煤业的母公司,认为其容忍该煤业有限公司从事“涉嫌恶意失信行为”。该煤业在受到其上级训责后,终于在2021年3月26日,与我公司签订了商帐催收委托合同,我司研讨后认为催收该账款存在的有利因素是证据资料完备。不利因素为债务人涉诉案件较多,信用较差、管理层变动频繁。
立案后,我司进一步调查和确定债务人身份,撰写并送寄《债权异议征询与信用催款函》。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或对债权提出异议,或签订书面还款计划。同时向其明确告诫,赖账不还或置之不理将会受到的信用惩罚。2021年8月,在我公司介入下,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两年内还清全部欠款。现正在我公司跟进下严格按协议约定还款。
(案号A3556)
400-115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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