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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思考丨政府拿“诉讼时效”赖账?法院判决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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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5民终4659号民事判决火了。
案件名称:侯某辉与赫章县罗州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案号不详;
二审: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黔05民终4659号
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黔民申6033号
案涉工程于2016年4月26日竣工验收,根据协议,被告罗州镇政府应当在3个月内向原告侯某辉付清全部工程款。
但是,被告罗州镇政府不仅在一审、二审中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拒绝偿还债务,甚至还以诉讼时效为由申请再审,以达到拒绝偿还债务的目的。
对于罗州镇政府的这套说辞,一审判决明确指出:
判决书中的这段说理,掷地有声,振聋发聩。不知令多少“人民政府”无地自容。
政府单位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时,或许忘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从来不是道德义务的赦免金牌。
法官以红军长征借粮百年不忘的史实为镜,恰恰戳破了某些权力主体“合法耍赖”的侥幸:法律可以计算时间,但诚信没有保质期。
法官拒绝简单适用时效条款时,他实际在回答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法律是工具,还是信仰?
若机械适用时效,虽“合法”却纵容了“合法之恶”;而援引长征精神,则让法律成为诚信社会的守护者,而非投机者的盾牌。
判决不应是冰冷法条的堆砌,更要有时代的温度。
从目前本案的社会评价来看,人民群众对于该判决表示普遍认同,并未因为其不专业的表述引发法治风险,相反增强了对法治的认同,社会通过裁判的说理感受到公平正义,自然会增强法律“正当性”的确信,更有助于法治文明的进步。
该判决的深刻之处,在于它没有止步于个案胜负,而是以司法之力叩问:当权力主体带头“算计”法律底线,社会诚信大厦如何稳固? 法官用“红军还粮”的历史高标,为当代政府划出了不容退让的诚信底线——这或许比判决结果本身更具长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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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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